说 明 | ||||
一、本章分金属构件制作,铝合金、不锈钢门窗、卷闸门窗、钢门窗、彩板门窗、塑钢、塑料门窗等制作及安装等共十四节。 二、金属构件制作,按在施工现场或施工企业附属加工厂条件编制。按外购混凝土构件和木门窗有关规定处理。所有构件制作或构件制作安装子目均包括刷防油漆一遍,设计要求不同时按定额其它有关章另行计算。 三、门窗制作以成品价列入,其成品价除钢门窗外,所有门窗均包括裁安玻璃。 铝合金、不锈钢、卷闸、塑钢、塑料、彩板门窗成品价中包括:开启五金、门锁、地弹簧、密封条等。 钢门窗成品价中包括:连接固定铁件以外的五金材料、附件以及出厂时刷防油漆费用(油漆设计另有要求时,按定额第十章有关规定另行计算)。 门窗购买价与成品价格差做价差处理。 四、定额中门窗的安装子目只包括连接固定铁件、膨胀螺栓、补缝材料等,其余均包含在门窗成品中。 五、钢门窗玻璃均以3mm的普通开片玻璃计入,如使用不同规格、不同厚度的其他玻璃所发生的价格之差,均做差价处理。 六、固定窗、橱窗均指窗上无开启扇者。玻璃门指门扇无边框者。 七、零星铁件指单件重量在10公斤以内的且未列项目的各类金属构件。 八、轻便轨道铺设按安装定额相应子目套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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